一名物業業主漏報租金收入,被控違反稅務條例第80(2)(a)條,填報不正確報稅表。被告人李某,于2月25日在西區裁判法院承認2項控罪。
被告人在有關期間全權擁有3個物業,分別位于鹿港城、xx花園及xx臺。在截止2003年3月31日及2004年3月31日這2個課稅年度內,被告人從上述物業收取租金收入合計一百八十多萬元。在填報2003/04及2004/05這兩個課稅年度的報稅表時,被告人無合理辯解,漏報全部租金收入。
在宣判時,裁判官指出,法庭對填報不正確報稅表一向采取嚴厲態度,被告人身為業主,在為其投資爭取最高回報的同時,亦應履行相關的稅務責任,向稅務局呈報有關的租金收入。鑒于被告人認罪及已繳付所欠稅款,所以判被告人罰款合計港幣5萬多元,相當于因報稅表不正確而導致少繳稅款的百分之二十五。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市民,逃稅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入獄三年,及每項控罪被罰五萬元,另加相當于逃繳稅款三倍的罰款。
文章標題:香港業主提交不正確報稅表被控罪名成立
關鍵詞閱讀:不正確報稅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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