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及期貨:香港特區政府對證券業的政策,是為該行業提供有利環境,及為市場參與者提供一個公平運作的市場,并施以足夠的監管,盡可能確保證券及期貨機構依循完善的標準,投資者得到保障,以保持公眾對香港證券市場的信心,但又不會因制度繁瑣或財政干預而受到不必要的窒礙。
科技發展及全球金融市場一體化的趨勢正加劇各地市場間的競爭。為提高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競爭力,財政司司長于1999年3月發表財政預算案演辭時,公布就證券及期貨市場推行三大范疇的改革。改革措施包括改善市場的基礎設施;透過把兩間交易所及三間結算公司股份化和合并,對市場架構進行改革;以及把規管制度的法律架構更新和精簡合理化。
在市場架構改革方面,有關兩個交易所及三間結算公司合并的授權法例,即《交易及結算所( 合并) 條例》,已于2000年2月24日制定,合并計劃其后在2000年3月6日完成。作為合并后的機構,香港交易所于2000年6月27日在其本身的交易所上市。合并的目的在于設立一個新的市場架構以提高效率、減低成本、加強風險管理及鼓勵市場推出新產品和服務,從而提高市場的競爭力。香港交易所是一間商業機構,但獲授予維持一個公平而有秩序的市場, 以及審慎管理風險等重要公共職能。根據上述法例訂立的制衡措施,旨在確保該公司在發展業務時能在履行公共職能和達到商業目標之間取得平衡。
至于規管方面的改革,《證券及期貨條例》已于2003年4月1日生效。該條例把10條規管證券及期貨市場的法例更新,并綜合為一條新法例,使證券及期貨市場的規管制度符合國際標準和慣例。該條例亦同時引入新的規管措施,包括為市場中介人建立單一的發牌制度,以簡化規管安排和減輕受規管人士的負擔;引入新發牌條件,以提升中介人服務的質素;設立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以民事程序處理有關個案,并擴大現有的刑事檢控范圍,以打擊市場失當行為;更新有關披露證券權益的規定,以提高市場的透明度;以及以靈活方式規管自動化交易服務,促進市場創新。條例提供了一個更具透明度和更完整的規管架構,并在保障投資者和促進市場發展這兩方面,取得合理平衡。此外,條例亦進一步鞏固了香港作為主要國際金融中心和中國內地首要集資中心的地位。
文章標題:香港證券及期貨行業
關鍵詞閱讀:香港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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