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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越來越多的中國高凈值人士希望自己的資產配置能夠更全球化,提高自己商業安排的彈性,也希望能有效隔離一部分資產作為備用。所以有越來越多的高凈值人士開始在全球知名的離岸中心設置離岸信托。
離岸信托的發展已有百年歷史,這些知名離岸中心的相關法律規定也都各有特色,甚至相當復雜。究竟該如何選擇合適自己的離岸中心呢?瑞銀律師事務所的高級合伙人王昊律師針對以下五個主要地區,就三個最大的潛在風險做出比較。
實踐中,最常見會影響離岸信托有效性和保護功能的三個潛在風險分別是法定繼承人、債權人及配偶。
面對法定繼承人的挑戰
基本上,英屬維爾京群島(BVI)、開曼群島、耿西島、香港及新加坡都能夠有清晰規定能避免法定繼承人挑戰信托,且能夠阻止外國法院的判決在本地得到承認和執行。其中,香港和新加坡還特別要求必須適用本地法律,且受托人為本地居民才可以。
面對債權人的挑戰
基本上,五個離岸中心對此都認為以故意欺詐債權人為目的轉入信托的資產都是無效的。但具體債權人在各離岸中心所應承擔的舉證責任和行使權利的訴訟時效則各有不同。
英屬維爾京群島、新加坡都規定除非受托人是善意,對于委托人欺詐的意圖不知情,并已支付相應的市場對價,才可能構成例外情況。其中,值得關注的是,英屬維爾京群島對于債權人向當地信托行使該權利是沒有訴訟時效限制的。
開曼群島則是限制已知的或潛在的債權人行使該權利的訴訟時效為6年,自該資產轉入信托之日起算。
耿西島還要求委托人于設立時必須是資不抵債的情況,或設立后導致資不抵債的情況才行,且債權人應自發現欺詐后6年內行使該權利。但是,排除了潛在債權人行使該權利。
而香港則是增加了兩種信托無效的情況,一是委托人在被判個人破產的兩年前設立的信托無效;二是在委托人個人破產情況下,債權人能夠證明十年內設立的信托在設立時是有足夠資產償還債務的,即可挑戰該信托。
面對配偶的挑戰
因外國提起的離婚訴訟引來配偶挑戰離岸信托的情況,在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基本上沒有特別規定,但基本上不承認外國法院對于委托人人身關系的判決。在耿西島,法律明確規定保護當地設立的信托,且禁止承認和執行影響耿西島信托的判決。而在香港、新加坡則沒有相關規定。
而配偶基于信托財產為共同財產,一方于信托設立時未取得配偶同意為由在信托設立地法院挑戰信托的情況,在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香港及新加坡都是較為類似的規定,認為在判定委托人是否有權設立信托或者有權處分信托財產時,法院會依據國際私法沖突原則適用委托人住所地的法律,因此被判定無效的可能性較大。相反的,耿西島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則不考慮委托人住所地的法律,雖然截至目前為止尚未出現相關判例,但根據過去商業訴訟中當地法院未曾采納一方提出的夫妻財產共有權制度問題,可以推斷被判定無效的可能性極低
透過簡單的比較,王昊律師建議委托人在決定設立離岸信托時,應該根據自身的情況來選擇適合自己的離岸中心,盡可能避免已存在的或潛在的風險,才能有效地達到設立離岸信托的目的。但由于每個人的實際情況都各不相同,最好還是在向專業人士咨詢后再選擇合適的設立地。
文章標題:你的離岸信托究竟存在多少風險
關鍵詞閱讀:離岸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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