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Trademark)俗稱“品牌”(Brand),是制造商或經銷商加在商品上的標致。品牌一般由名稱(Name)、名詞(Term)、符號(Sign)、象征(Symbol)、設計(Design)或他們的組合所構成。商標用來區別一個企業出售的產品與其他企業出售的同類產品,是良好商譽的象征。那么我們到底要怎樣定義商標,才能完整概括商標的特點呢?這里我們必須借鑒權威性檔,才能是商標的定義既具科學性又具時效性。因此,根據香港法例第四十三條《商標條例》的解釋,對商標定義如下:商標是商品經營者在進行交易時為識別其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務而使用的標志或圖案,它可以是任何看得見并能夠以圖形表示的記號,可由圖案、個人姓名、簽署、文章、證示、設計式樣、字母、字體、字樣、數字、顏色、聲音、氣味、貨品的形狀或其包裝,以及上述標志的任何組合所構成。
至此,我們已對“什么是商標”這個問題有了初步的答案。根據上述商標的定義,我們明確了商標的范疇,即商標包含哪些東西。既然商標是任何看得見并能夠以圖形表示的記號,那么,是不是所有的記號都能注冊成為商標呢?我們在仔細分析商標的定以后就會發現,能搞成為商標的記號是由于它自身具備的特點能區別于其他記號,但即使滿足這個條件,也不是所有的記號都能被當做商標使用。以下類別中包含的文字或圖形就不能作為商標使用,經營者在選自商標時要特別注意。
1、 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形同或近似的。
2、 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3、 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旗幟、徽記、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4、 同“紅十字”、“紅新月”的標志、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5、 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和圖形。例如“單車”(使用產品:自行車)
6、 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質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例如:漫灌(制定使用商品:八寶粥)
7、 帶有名族歧視性的。例如:印第安人(使用商品:衛生潔具)
8、 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例如:我買對了!(指定使用商品:床單)
9、 有害于社會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如:地主、天皇、PLAY GIRL(含義:浪蕩女郎)、二房、春宮、福摩薩FORMOSA(含義:當時河南殖民主義者對我國臺灣的稱謂)。
10、 與國際著名品牌的商標有相類似的字眼或其他組合因素,例如:Valentino
因此,商標經營者在設計商標的時候應盡量估計注冊商標的要求,以免話費了大量的時間甚至金錢設計的商標,由于商標本身的問題而不能注冊成功。同時,亦應盡量避免出現與上面所列之因素,力求商標既符合商標定義的內涵,即商標的顯著區別特性,又要符合商標的外延,避免選自那些不能作為商標的標志。故此在設計商標的初期,其實亦應充分咨詢有關方面的專業人士,以獲得正確的初步意見。歡迎致電北京港駿咨詢。